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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中原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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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中原网  日期: 2008-01-18  来源: 郑州日报  
  

  2008年我国的消费维权主题是“消费与责任”,随着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的深入开展,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各类经营行为将日趋规范,从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对于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来说,其责任尤其重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其中的六项内容,即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和维护尊严权,它们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保障,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正因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为经营者规定了十项义务,使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有了明确的行为底线。无论是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密不可分的关系,还是相关法律的一系列规定,都明确无误地表明,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件事关社会和谐的大事上,经营者是理所当然的第一责任人。

  当前,在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商品和服务领域,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威胁来自于经营者责任意识淡漠导致的行为失范。一些经营者只顾追求自身利益,无视法律规章和经济伦理的制约,把本来应该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正当利润的过程,变成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或明或暗的掠夺。假冒伪劣、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等,都是这种畸形的经营理念催生出来的乱象。

  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对经营者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经营者应该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既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规律,又尊重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规律,把企业当做社会的“企业公民”,以法律规章和经济伦理规范自身行为,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当然不能仅仅依赖经营者的自觉,还必须施加一系列的外部约束。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对经营者形成鼓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切实改变违规经营“成本过低”的局面,通过完善举报制度,降低索赔成本,鼓励公众参与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同业监督的作用,制定和落实行业标准,防止个别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相关社会团体应充分利用自己在信息获取和传播方面的优势,净化消费环境。

  宋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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