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诞生之后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省长秦光荣强调:“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据新华社)
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现任追究的制度。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否则,只有利而不担责,权力层就会充斥着“逐利者”而非“干事者”。而实行“行政问责制”,将权力与责任追究挂钩,就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迫使一些想以手中权力做幕后交易、错误决策的官员有所顾忌,促使权力人士时时想到权力是人民给的,违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将会受到追究。截至目前,全国出台并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的省(市、区)已达十多个,在改善政府形象、促进干群关系和提高决策效率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行政问责在具体实践上,出现了权责不清、问责对象和范围狭小、责任追究弹性较大等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一旦出现严重失误时,往往只是轻描淡写地做个检讨,或是抽象地分析客观因素,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终究平安无事。即使追究责任,也只是“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丢卒保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有时对犯有严重过错的才问责处理,而忽视问责那些不作为、无作为的庸官、懒官们,致使这些人不思进取,对亟待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对老百姓的疾苦、对工作中存在的隐患熟视无睹,漠然处之。这些现象使行政问责流于了一种形式,使行政权力实际上仍处于无责任无风险运行的状态,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要让行政问责真正成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要健全完善各种责任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类权力岗位应负的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保证实施责任追究时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顺藤摸瓜找到具体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朱海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