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8版:媒体点击
3  4  
PDF 版
中科院“医改建议”出炉 力推城乡医保合二为一
200余亿元假发票案终审宣判
索要靓号遭拒 黑客搞瘫网站
深圳人均GDP过万美元
青岛一婚介推出出租对象业务
上海交大跻身前50名
中国客观国力世界第三
德前总理抽烟被查让人感慨万千
别让“行贿能力” 成为灰色“生产力”
面对变数不妨多点变通
行政问责不能流于形式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别让“行贿能力” 成为灰色“生产力”

中原网  日期: 2008-01-30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报道,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正毅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作为行贿数额巨大的行贿人,有专家称16年的牢狱生活对于周来说还是太轻了。而曾向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行贿3200万、被称为中国“行贿状元”的深圳某老板被曝至今依然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

  对行贿人量刑处罚畸轻、犯罪成本过低的问题一直备受司法界专家和媒体的质疑。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因行贿而获罪的很少,即使有也因量刑过低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威慑力。面对极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并没有太多的难以执行的借口,那么为什么对行贿者惩处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走进司法实践这个层面?笔者以为,让法律难以有作为的是司法实践层面的不作为。

  正是法律对行贿行为的软约束甚至是不约束,才缔造了一个似乎在资本运作圈内被认为“畅行天下”的“行贿也是生产力”论,“行贿一只鸡,得到一头牛”成为很多热衷于行贿的资本运作者的口头禅。在司法界不少人认为,行贿者多属于“无奈”、“被迫”,同样是“受害者”。但与行贿者低廉的行贿成本与高额的行贿收益相比,对于不法商人来说无疑有着巨大的诱惑力。这种依赖行贿而获取更高回报的利益冲动,已经让很多行贿者变“无奈行贿”为“主动行贿”,进而演变成为资本运作的潜规则。

  事实上“主动行贿”正在促成不法商人资本运作过程中的巨大生产力。周正毅行贿的回报率有多高笔者并不知情,但是没有数位倍于行贿资本的收益资本回报,周正毅绝不可能冒着犯法的危险而去行贿。一直致力于廉政研究的任建明长期调查结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行贿交易中,获利者不是受贿官员,往往是行贿者拿到了收益的“大头”,纵然个案中行贿数额让人震惊,但实际上,行贿人背后的收益却更难以想象。

  一方面法律对行贿者的纵容很难让行贿者付出与受贿等价的成本,另一方面行贿者在不断地获取着巨额的行贿利益,使很多资本运作者派生了“有多大的行贿资本,就会有多大的生产力”的“行贿也是生产力”论,于是行贿者的胆量越来越大,受贿的社会现象也就越来越多。如果任由这种凭借行贿而获取生产力的空间不加节制地扩大,那么就有更多的官员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纵然我们有耀眼的反腐败业绩,也难以消灭滋生腐败的土壤,我们的反腐败也就离开了根除腐败的初衷。

  值得警惕的是“行贿非罪化”的倾向正在助推着行贿生产力的形成,不仅直接挑战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严重干扰着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成为诱发腐败的主要原源。笔者以为法律必须向行贿者施以重典,才能从根本上动摇“行贿也是生产力”论的根基,只有让更多的资本运作者放弃“行贿也是生产力”论,我们才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李承志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