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11版:中原楼市
3  4  
PDF 版
四大热点改变2008楼市格局
收据更改付款方式 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升龙国际中心
晶华城
水岸鑫城三期天鹅湾
琥珀名城三期
记者荐盘
郑州国贸中心·创意studio
天伦·水晶城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收据更改付款方式 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0  来源: 郑州日报  
  “请大家用文明的数据来判断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水平。2007年三季度最盈利的五个行业并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业,这本是不争的事实。更多的事实请让报告来说明,报告不是我作的。有人对报告负责,也对市场与公众负责。”

  华远地产董事长 任志强

  

  “关于中国房价和收入的关系问题,说起来非常复杂,房价里包含的因素很多,有土地价格,有各种税收,还有开发商的利润和建安成本。我们觉得市场是最能够说明问题的,如果房价太高,一定会反映到销售上去。所以房价问题还是应该尽可能让市场去做权衡。”

  美林集团中国区副总裁 蓬 钢

  

  “平均房价和西瓜加苹果一样荒唐,我在教孩子学算术时发现,课本上总是画着“5个西瓜+2个西瓜=7个西瓜”,“3个苹果+2个苹果=5个苹果”,从没有出现西瓜加苹果的图片。房子也是这个道理,各种房子的用途不一样,各种房子的价格也不一样。”

  SOHO总裁 潘石屹

  

  “要让人人都买得起房子,这是很不容易的,关键在于要让大家住得起房子。怎样才能让大家都住得起房子呢?应该鼓励出租型物业的发展,鼓励开发商变纯粹售房为租售并举。”

  万科董事长 王 石

  

  “为什么有股市泡沫、楼市泡沫,这些都只是表面现象,通货膨胀也只是表面现象。”“说泡沫是由于流动性过剩造成的我不同意,那是国外教科书的版本,拿到中国来根本不能用。很简单,如果是流动性过剩的话,宏观调控一定有效。”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 郎咸平

  

  “现在我们还没有得到出细则的消息,但央行已经给商业银行作了风险提示,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安全去掌握。”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吴晓灵

  .

  楼市论语

  楼市法律

  案件回放:2006年4月27日,刘某与被告公司签订购房订购单,向被告公司预订了一套总价8万余元的商品房。双方约定预付定金5000元,付款方式为5月4日一次性付款。事后,刘某交付定金后因资金不凑手,未能在5月4日全额缴清。5月15日,刘某再次到被告公司协商,双方将付款方式变更为刘某于当天支付2.5万元,余款交房时付清。为此,被告公司财务部门在出具给刘某的2.5万元收据上,特别注明该款系分期付款之一部分。

  2007年1月5日,刘某交纳余款时遭到拒绝。被告公司以刘某违约为名,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为此,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履行合同。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双方虽然签署了订购单,但刘某没有依约一次性交付购房款,属于违约在先。同时,被告公司辩称,其财务部门没有权力对付款方式进行变更,因此,收据内容不能说明被告公司同意分期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被告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购房订购单后,形成了实际存在和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缴纳定金后,购房协议已实际履行。随后,刘某虽然没有依约交纳房款,但其违约行为已被被告公司收受2.5万元的行为所否定。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公司的辩解意见。

  2007年11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交付一套商品房,刘某向被告公司支付5.3万余元剩余购房款。

  律师解答: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陈奎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法律条文是规定的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采取书面的形式签署了购房订购单,实际为购房合同,并且正在履行当中,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进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付款方式进行了更改,但只是以口头的形式进行变更,并未以书面形式重新签订新的协议,原告刘某交纳的第一期购房款2.5万元,被告的财务部门收取并向其出具了收据,且收据上特别注明此2.5万元为分期付款的一部分,这样对于原被告双方重新约定的关于变更付款方式的合同,因为被告财务部门接收了原告的第一期付款而已经成立。因此,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不正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财务部门有代理权收取其缴纳购房款的,因为其出具的是加盖被告印章收据。所以被告以自己的财务部门无权变更付款方式为由抗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