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太原2月25日电(记者 胡靖国)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处罚金1.852亿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12月5日23时许,新窑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后,孔惠平电话向王东海汇报。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孔便与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王俊杰、任天会在煤矿调度室商议自救。井下呼救的唐元平等24人,在任天会的电话指令下,盲目将煤层密闭打开,致使风流短路,发生次生事故。到12月6日凌晨4时,孔惠平见事态无法控制后报案,已延时5个多小时。
孔惠平、高建民、王俊杰、秦三顺盲目组织人员施救,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