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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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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污染事故 重罚企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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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有望月底出台
造成污染事故 重罚企业主管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7  来源: 郑州日报  
  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望于本月底出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6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草案还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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