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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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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高校不得拒绝残疾考生入学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7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26日,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不少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明确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根据修订草案,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

  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力度和范围。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发福利评职称不得歧视

  修订草案充实了反歧视条款。修订草案明确,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修订草案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政府采购福利单位优先

  修订草案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在教育权益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贬损残疾人要受行政处罚

  修订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对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草案规定,对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规定,对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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