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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二手房的疑惑

中原网  日期: 2008-03-26  来源: 郑州日报  
  楼市课堂

  市民王老太到房产交易中心转让老伴分的那套80平方米的房子,在填表签合同时,却发现了许多不理解的名词。老两口带着疑惑,找到了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给他们作了详细解答。

  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房屋拆迁的形式不同,所交税费也不同。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地税部门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保管好住房装修费用的发票。

  本报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樊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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