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某区公安民警根据3名卖淫女的账本抓获了25名嫖娼人员,其中大多是单身的白领,而且还有一个55岁的作家,据悉在业内还比较知名,曾写过不少获奖剧本。目前,包括3名卖淫女在内的28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均被治安拘留。
对此,我产生一种疑惑:原来人是那么容易自证其罪的,仅仅凭借卖淫女的供词与账本,人就会将一切如实招来并接受治安拘留的处罚,假如卖淫女无意或者有意记错了相关的内容呢?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本来应该有免于自证其罪的自由的,如警方告知类似于国外米兰达声明的权利,再如援引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而拥有沉默权。
在笔者看来,质疑的不是嫖娼是否应该处罚的问题,笔者坚持的是处罚嫖娼应该遵守正当的程序,也就是在认定嫖娼的事实中,不能强迫人自证其罪。在本案中,如果这25名嫖客中有人不承认招嫖,或者对是否招嫖表示沉默,那么本案的证据就只能有卖淫女的孤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相关的事实就无法认定。
在本案中,如果坚持正当程序的结果是有的涉嫌嫖娼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但这又有什么不好呢?至少这样可以防止少数公共管理者“放鸽子”。更重要的,至少这样让人认识到,人权是有保障的。
这样的案件,又一次让我感觉到个人在公权力面前的软弱,又一次让我们呼吁加强个人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只有这样,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权”,建设“法治社会”才能更好地实现。 吕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