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通讯员 姬瑞林)昨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联合发文,自本月起,将我省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适用于城市和农村的所有个人。据地税部门测算,这项政策将惠及全省14万个体工商户,每年可享受税收优惠约2.2亿元。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按期(月)纳税标准,另一个是按次(日)纳税标准。此前,我省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省辖市月营业额1500元,县(市)、农村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日)纳税起征点为100元。
我省此次调整,是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落实国家对低收入个体经营者的照顾政策,促进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