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曹克 通讯员 孙大勇)昨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自7月1日起:我市各公积金缴存单位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如下:
其一,2008缴存年度(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2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缴存单位职工2007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达到全市职工2007年度平均工资80%(18420元)以上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
其二,按照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规定,确定2008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5756.2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1381.5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65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