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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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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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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
我市出台新规 下月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昨日市政府出台《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根据规定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该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划拨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凡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凡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出让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凡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凡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土地上建筑物可另行补偿

  土地上的附属物该如何处理《办法》规定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可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新规划用途可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值另行补偿。

  按照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的收购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补偿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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