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将对这部实施14年的地方法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审议。
政府部门应设妇女庇护场所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出求助或者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及时制止、调解。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并应当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临时性救助。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黄色短信可能构成“性骚扰”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故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接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