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 张冯焱 实习生 王亚楠)擅自对住宅区命名、更名,逾期不改者最高可罚两万元……昨日,《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提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地名、外国人名或外语音译名称作为地名。同一城镇内的街路巷、住宅区、桥梁、广场、建(构)筑物等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历史悠久或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花园、山庄要名副其实,《规定》要求,花园(苑)、别墅、山庄等用作住宅区通名,应当名实相符,与其建设规模、使用功能、所处环境等因素相一致。
《规定》提出,擅自对住宅区和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命名、更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设置擅自编排的门牌标志,或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确认的门牌标志的,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有意见或建议,15日之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