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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官获罪:公权越界下的司法暴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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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官获罪:公权越界下的司法暴戾

安徽灵璧县,一名居委会主任酒后骂了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最终被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由于该主任是人大代表,人大开了两次会,最终支持了对该主任实施刑事拘留。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将该居委会主任列入了网上追逃名单,而该主任一直在外躲藏,成了一名“在逃嫌疑人”。(《新京报》9月4日)

骂人就是侮辱他人,是不道德行为。如当众辱骂则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对于“侮辱罪”,法律有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然而,在本案中,这名村主任却因一声“我现在就要揍你”的叫骂,就被冠以侮辱罪而成为逃犯,至今“亡命天涯”。

骂人,肯定是不对的,违法者也必须要接受处罚。但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普通的不道德品质,被一味“拔高”到“刑事犯罪”的高度,这就不仅是当事者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我相信,如果这名村主任骂的不是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决不至于“因骂获罪”,更不可能惊动灵璧县公、检、法、司、人大等多个部门的关注介入,无非是道歉或者赔偿了事;只可惜,他骂的对象是公权力的掌握者——同样的一骂,却因为权力很生气,司法就变成了宣泄权力私愤的“私器”,不文明和民事侵权行为就沦为了犯罪。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一个细节:5月13日,灵璧县人大常委会对公安局报告进行审议。但审议并不顺利,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高磊称,当天争议很大,人大29个常委,最终13张赞成票,申请报告未通过。6月10日,县人大再次召开常委会,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志中参加,会议结果,21票通过。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两次人大审议,何以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答案不言自明了。故而,警方对于本案的查处,虽然口口声声宣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其实其所遵从的并不是“事实”和法律准绳,而是权力的意志指向。

安徽这起“骂官获罪”案,与前不久重庆的“彭水诗案”有不少类似之处。种种悖理之处再一次发出了令人压抑和沉痛的警示:在权大于法的背景下,公权越界下的司法力量会异化为暴戾和严酷的工具。权力可以通过干预司法而实现权力意志、戕害公民,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权在公权面前是无比地渺小和乏力。

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法律是铁面无私的。法律,绝不能成为个别霸道公权的“守夜人”。尽管类似事件属于个例,但也必须引起重视。我们应该对此类个案背后的诸多潜规则保持足够的认识和思考,只有从法律条文上加强对民权的保障,让制度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运行,才能避免因骂获罪的荒谬重演。 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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