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10月底前,增加的待遇将会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此次调整涉及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我省此次工伤保险调整以1996年10月1日为界,按工伤发生的时间确定相应基数,然后结合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详情可登录河南省劳动保障网(http://www.ha.lss.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