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
土地宅基农房不得抵押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 于文静 王立彬)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2日在国新办新闻背景吹风会上表示,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
陈锡文说,《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陈锡文表示,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走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当前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