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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纳税
全市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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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专项检查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通讯员 牛 涛 李赞军) 若教育培训机构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有超范围收入,须于2008年11月14日前填写自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纳税。昨日起,市地税局组织全市地税稽查力量对所管辖范围内从事教育培训的各类单位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是初中、高中及其分校和其他从事教育的学校、培训机构等。

此次检查内容涉及地税全面税种,重点是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缴纳情况检查和依法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单位的税收检查。检查所属期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若发现重大问题,要向以前年度追溯。按照国家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据了解,目前仍有单位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未使用规定发票。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从事教育单位的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通知,对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其中,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同时规定指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次检查主要目的是提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在规定期间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会作偷税处理,否则,将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偷税数额0.5倍至5倍罚款的处罚。若被查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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