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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10·11”案三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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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10·11”案三人被捕
其中一人为多次袭警的死者同学

哈市“10·11”案三人被捕

其中一人为多次袭警的死者同学

据新华社哈尔滨11月18日电(记者 高增双)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11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0·11”案涉案的齐新、刘力男、杨森已被批捕。

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洪喜说,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齐新(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杨森(男,22岁,无业)涉嫌故意伤害,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于11月14日批准对三人依法实施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据卢洪喜介绍,今年10月11日晚,杨森在糖果酒吧内缓台将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先后打伤,致李鑫宇左眼眶内壁两处骨折,王金刚右肋第8、9、10、11肋骨骨折。

卢洪喜说,调查中还发现,杨森曾于2006年7月2日因殴打3名民警犯妨害公务罪,被人民法院处理。2006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森酒后驾车经过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109路公共汽车终点站时,与李某驾驶出租车相剐后,二人口角,动力交警队交警刘守壮前来处理,杨森用拳头将刘守壮打伤,民生路派出所民警刘磊及文化街派出所民警玉良在赶到现场处理案件时,杨森又将民警打伤。经验伤,刘守壮系头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钝挫伤,刘磊系右肘部软组织挫破伤,玉良系左下肢外伤、左下腹软组织挫伤,被告人杨森被当场捕获。

2006年8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杨森系在校大学生,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和解,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森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10月11日晚,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锋、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交警支队民警栾奡,乘车来到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前,林松岭和原大学同学车亮、杨森、潘兴、王振超以及两名女青年,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林松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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