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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网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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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网络的意见

(2008年11月28日)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把煤矿安全生产置于煤矿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广泛监督之下,遏制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瞒报事故现象发生,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网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遵循公开、透明、社会化的原则,通过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网络,鼓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关注隐患、人人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避免煤矿事故发生,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以煤矿矿情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网络、媒体为依托的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由市煤炭局牵头负责,于2008年12月中旬以前将全市各煤矿企业以下情况收集汇总后,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并注意做好煤矿矿情网站的维护和信息更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内容真实可靠。

1.煤矿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年设计生产能力、具体地点(坐标方位)、联系方式。

2.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有关证照取得情况。

3.煤矿矿长及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的基本情况。

4.煤矿企业现状。分以下几类:正常生产煤矿、基本建设煤矿、停产整顿煤矿、技术改造煤矿。

5.煤矿企业灾害威胁和安全管理情况。分以下几类:瓦斯威胁情况、水害威胁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隐患情况。

6.煤矿企业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情况。

7.煤矿企业的县(市)包矿领导、乡(镇)驻矿领导、驻矿人员、一线监督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等。

8.煤矿企业跟班矿长及当天下井作业矿工人数及名单。

9.是否有违法违规生产情况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各产煤县(市)政府也要比照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布本辖区煤矿矿情,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二)设立举报中心,做好举报受理。

1.设立郑州市煤矿社会化监督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媒体对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的举报。举报中心设在市煤炭局。举报电话分别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话:12345、67974883(传真);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电话:68091910(传真);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电话:67176808, 67176800(传真);郑州市监察局,电话:67185414, 67185502(传真);郑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电话:67710000, 67449311(传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电话:68981574、68810979(传真)。以上举报电话受理的内容要及时汇总到市举报中心,市举报中心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牵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2.市、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煤矿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的信息要认真对待,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坚持公开透明、有报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强大推动力,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支特殊的重要力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的同时,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曝光,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大力宣传对重特大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使群众受到教育,相关人员受到警示,犯罪分子受到震慑。

三、监督举报重点

煤矿从业人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重点举报以下7类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现象:

1.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2.违法生产煤矿。即一个煤矿存在两套系统生产,依法应关闭井筒没有关闭到位或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

3.违规生产煤矿。即煤矿违反各级政府停产整顿规定擅自组织生产,多井出煤或两井出煤生产,技术改造矿井边生产边技改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的。

7.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原则上要求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网络是市委、市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各产煤县(市)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搞好矿情发布。市煤炭管理局要精心组织设计制作矿情网站,及时发布矿情信息。各产煤县(市)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煤矿进行调查摸底,认真统计整理煤矿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地向市煤炭管理局提供信息。对因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致使发布的矿情信息不真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强化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网络、信息平台、矿情发布和对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在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下,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有力监管下,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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