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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煤矿产能和井下作业人员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防止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严格控制我市地方煤矿产能和井下作业人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严格控制煤矿产能

1.严格按规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超能力生产。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对瓦斯进行抽采,瓦斯抽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严禁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登记生产能力的60%组织生产,高瓦斯矿井按登记生产能力的70%组织生产,受水害威胁矿井按登记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其他矿井按登记生产能力的90%组织生产。

3.煤矿必须按设计的井筒用途进行生产,任何煤矿不得采用两个井筒出煤。

4.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向煤矿企业下达超规定的生产计划和任务。超规定下达生产任务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下达生产计划(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1.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区队、班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每天四班六小时工作制,采用三班生产,一班检修工作制。

2.严格控制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3.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控制入井人数。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严格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布置采掘工作面,控制井下作业人员。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井下最多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一个掘进工作面组织生产,人员不得超过29人;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井下必须采用两翼生产,每翼最多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一个掘进工作面组织生产,每翼人员不得超过29人。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

1.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控制产能和井下作业人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督促煤矿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作业区域。

2.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和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管,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对超能力、超规定人员入井生产的煤矿要严肃查处。

3.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依法建立生产公示制度。每个生产矿井要在井口醒目位置对煤矿生产能力、批准的生产煤层、矿井瓦斯等级、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名称、当班入井人数和工作区域进行标注,接受监督。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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