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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药监督管理 确保农业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应做科学发展观的践行者、捍卫者
在新的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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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刘小平在《贵州社会科学》撰文指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设,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此,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四个结合”,建立和完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要坚持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其次,要坚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再次,要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监督相结合。最后,要坚持监督权与选举权、罢免权相结合。二是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完善各类公开办公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建立问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五是健全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正确性的关键。六是要尝试在执法、监督系统实行“条式”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使其人财物相对独立。

政府转型的目标、特征和路径选择

毕于慧在《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撰文指出,我国政府转型的目标是由管制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在主权在民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程序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因此,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应成为政府转型的必然选择。根据政府服务职能的定位,公共服务型的政府模式必须具有如下四个特点:第一,服务导向的公众化。以公众为导向就是公共服务提供从政府本位、官本位向社会本位、民本位转变的一个根本思路选择,也是政府与社会之间正确关系的体现。第二,公共服务制定的市场化。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强调充分利用市场手段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第三,公共服务职能社会化。这是一种以社会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第四,公共服务行政管理法治化。法治化要求政府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去行使权力。这种政府转型的路径选择包括以下四点:第一,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第二,营造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互动关系。第三,构建全国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第四,建立新型的政绩评估体系。

公务员“亚腐败”现象透视

曾维和在《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撰文指出,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公务员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各种“亚腐败”却在一些公务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并有蔓延之势。所谓“亚腐败”是指与公务员职权相关的一切责任意识淡薄、谋取私利或浪费国家资产,有损其职业形象,但却没有明显犯法违规的思想和行为。“亚腐败”是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土壤,是腐败社会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具有模糊性、私利性、普遍性和衍生性的特点和多种表现形式。“亚腐败”已经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违背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它的危害绝不亚于腐败,对我国党风政风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社会转型期价值观的多元化、私人动机对社会职责的腐蚀、道德权威性的缺失与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是“亚腐败”产生的伦理原因。从伦理的角度治理“亚腐败”,一要树立公务员的正义观,二要铸造公务员的职业精神,三要培养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四要增强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五要筑牢公务员拒腐的思想道德防线。

科学发展观开拓了

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新境界

吴波、张晓敏在《理论视野》撰文指出,科学发展观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但就其所蕴含的一般性而言,无论在发展本质、发展目的还是在发展所依托的制度和体制方面,科学发展观都以所蕴涵的鲜明社会主义价值属性和所依托的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与西方发展观从根本上区别开来,是对西方发展观的历史性超越。正如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依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质就是要求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为之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科学发展观强调的“以人为本”,是蕴涵社会主义发展主体、发展动力和发展目的的总体性概念。它所明确的是社会主义的发展一定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历史地位,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民的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发展观的一次新概括和新总结,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相统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社会全面发展相统一,坚持人的发展与尊重自然相统一,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新境界。

民主的重要特征就是按程序办事

赵振宇在《湖北日报》撰文指出,民主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决定的制度。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但人民当家做主不可能完全按照每一个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只能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当家做主的过程中,也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而不是随心所欲,更不是无政府主义。民主的重要特征就是按程序办事。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才能表现和承认。如果多数人的决策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改正。所以,程序化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对程序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程序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人的素质本身不高,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程序,即使有了好的程序,也会在实践中扭曲变形。所以对于程序的设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因为它是我们一切工作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我们也不能把一切都寄希望于程序,好像有了程序就有了一切。正如制度不是万能的一样,程序也不是万能的。

协同治理:服务型政府的治道逻辑

郑巧、肖文涛在《中国行政管理》撰文指出,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和政府模式,蕴涵着公民本位、公平正义、公共责任等价值诉求。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以一种内化的方式渗透到政府治理模式的选择中,引领着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和创新,因此,以寻求公共利益与共同体普遍共识为目标的协同治理便具有强大的驱动力。协同治理作为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是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形成的一个开放系统,通过非线性的互动演绎整体的合作效应,产生扩大的生产力,创造行政现代性所追寻的服务中心主义和责任至上主义,使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项目得到有效、负责和公平的实施;另一方面,是服务型政府实际运作过程所选择的公共政策工具,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等主体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社会网络管理系统,将焦点转向致力于解决公共问题,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可见,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回归。现代社会的各级政府应当更新治理理念,完善公共治理结构,真正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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