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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总慎用拘留何以引发权利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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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总慎用拘留何以引发权利焦虑

广东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要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日《南方日报》)

公安部和广东省检察院都提出对企业生产经营负责人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这种充满理性且不失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却遭到了一些人质疑。其中缘由,耐人寻味。

细读“十条意见”,所谓“法外开恩”之类的质疑,显然有些多虑。但更多的人在发问,如犯罪主体不是企业负责人而是寻常市民,是否还能享受到如此“优厚”的待遇?

“宽严相济”本身没有问题,对涉嫌一般犯罪的企业负责人“从宽”也没有问题,问题是,针对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普通民众是否也能得以“从宽”?某些执法者打着“宽严相济”的旗号随意执法会否发生?针对本该一律“从宽”的一般犯罪行为,特别强调企业负责人这个特殊群体,难免使普通民众产生权利焦虑——他们不仅担心“从宽”成为一种特殊待遇,而且担心执法者将“从宽”统统赋予强势群体之后,唯独将“从严”留给了自己。在“宽”与“严”之间没有划分出准确的界限之前,谁又能说这样的担心只是杞人忧天?

要使“宽严相济”真正发挥威力,首先有必要明确“宽”与“严”的范围,细化标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其次应统一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赵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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