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收养落户手续开始办理
1999年4月以后的“黑户”可转正
本报讯(记者 李娜)看到弃婴,市民不能私自收养;已有子女打算收养孩子的,须先到福利机构进行登记。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即日起,我省开始集中办理199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登记落户问题。
收养时间不同手续不同
根据相关规定,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在1999年4月1日后私自收养子女,捡拾证明不齐全的,收养人可到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相关证明,经确认后办理收养登记。
不满30岁可申请助养
收养人年满30周岁,有子女后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私自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介绍收养人到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弃婴入院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弃婴,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不满30周岁,私自收养弃婴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待年满30周岁后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单身男收养女有规定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应将弃婴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以及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捡拾弃婴一律先报案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省为收养开辟“绿色通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和收养家庭的合法权益,收养“黑户”将“转正”。今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私自收养或转送他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私自收养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