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黑龙江4刑警被判刑
据新华社黑龙江庆安2月11日电(记者 程子龙)11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对庆安县公安局四刑警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朱松岩、朱春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从犯崔海龙和范志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四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2008年11月24日,庆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刑警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在2000年5月侦办一起刑事案件中,在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戒具,诱发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规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本案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只是为破案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无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案发后,四被告人曾三次订立攻守同盟,且四被告人均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应认定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四名被告人的身份如下:朱松岩,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朱春东,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崔海龙,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范志国,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