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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中原车市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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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需满足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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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需满足4条件

异地出险有新规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自2月1日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后,出现了一些车主由于不熟悉办法,未能严格按照“互碰自赔”办法要求处理交通事故,导致理赔中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为此,保监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实施“互碰自赔”需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且未到期。如发现对方没有交强险或保险有效期已经超过,须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

二是只涉及车辆损伤。如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应严格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三是各方应由交警认定或经自行协商确定均有责任。“全责、无责”的事故应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程序处理,单车事故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四是各方车损金额均在2000元的赔付范围以内。

据悉,近日交强险再次改版,异地出险后,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也可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保险公司索赔。

尹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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