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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国际国内 上一版3  4下一版
“重兵把守”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群众有权利知道政府在做什么
新增组织传销罪打击传销
逃避缴税一定条件免刑责
组织未成年人盗窃可判7年
非法使用军车号牌追刑责
严惩网络“黑客”有法可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期延长
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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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组织传销罪打击传销

新增组织传销罪打击传销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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