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自民辞去郑州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09年2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李自民因工作调动,提出辞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决定:接受李自民辞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