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掌握建设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辩证关系,并进一步创新调解制度,对于定纷止争、息诉罢访、促进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目前,全市有169个司法所,其中县(市)属所100个,区属所69个,全部立户列编,每个司法所平均核定人员编制3名,实现了编制、人员、经费、待遇四落实。人事、财务隶属司法局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司法所长按副科级配备到位。各县(市)区80%司法所已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
(二)民调组织建设情况。目前,我市共有调委会3005个,全市169个乡(镇)、2780个村(社区)都建立了调委会,组建率达100%。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11007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7913人。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普遍有成员9-12人,村(社区)人民调委会普遍有人民调解员3-5人。2008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共调解民间纠纷数36715件,调成35988件,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械斗数98起,防止群体性上访数255起。共帮教安置1012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率在95%以上。
(三)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始终把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作为首要任务,采取多项措施,及时调处矛盾纠纷,使大量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控制。
一是通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降低了越级上访量和刑事案件发案率。仅2008年,就排查调解纠纷35988起。据统计,2005—2007年,全市人民调解成功数分别是14385、15277、19864件,刑事案件发案数分别是46262、38721、32576件,从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随着调解数逐年递增,刑事案件数逐年递减。同时,随着调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我市越级上访量,特别是赴京到省集访数量呈下降趋势。
二是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缓解了公检法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我市民调组织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发生在群众间的大量矛盾纠纷得到了预防和调处,使案件数量大大减少,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是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宣讲法律讲座1万多场,受教育群众达300多万人次。同时,各级调解组织先后参与各类专项治理10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300多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00多人,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是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的桥梁作用,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的优势,广泛收集群众呼声和纠纷动态,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依据。
二、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
(一)部分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认为民调工作“职能软”,有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民调可有可无,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对民调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二)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不高。据统计,人民调解案件数与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在上世纪80年代约为10∶1,2001年降到1∶1。2007年,我市人民调解数为19864,法院民事判决数是42517,调解与诉讼的比例已反过来成为1∶2.3。这反映了不少人对诉讼的依赖,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不够。
(三)工作场所硬件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全市大多数村委会、社区的调委会还没有独立的调解室。同时,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够,各地的调解程序、调解文书格式、台账等不统一。
(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待继续创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还在探索之中。工作领域还需进一步拓展,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等热点纠纷的调解深度不够,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1.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巩固、加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把调解组织延伸到农村村民组,城市居委会、楼院。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新建经济组织中,在行政接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薄弱部位,在厂矿、企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特殊区域,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最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2.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模式,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运作模式,规范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和工作标识。提高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严密性,提高化解、预防矛盾纠纷的能力,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制定调解队伍建设的定性、定量指标,在群众中把有一定威信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思想道德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创新。
1.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的人民调解制度。探索建立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探索建立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制度,探索建立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信访部门联动工作制度,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法院(庭)联席例会制度,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
2.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人民调解的侧重点和对策方法也要随之变化,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激化作为首要任务。
3.大力开展政策法规、社会公德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实践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处理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1.摆正人民调解工作位置。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和考评范围,纳入对村(社区)的工作考核目标。
2.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郑政[2007]28号文及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我市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的意见》精神,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补贴经费落到实处,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的困难,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人民调解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交通等方面,对司法所建设给予支持,确保司法所人员配备、基础建设、基本装备、经费保障和职级待遇落实到位。
4.发动群众普遍参与。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就必须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义、作用、方法和成效,使人民调解获得群众信赖并深入人心,逐步形成群众有了矛盾纠纷不找政府,先找人民调解组织的局面,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党委、政府了解重视、有关部门配合支持、全社会理解尊重、齐抓共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