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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一把手”用人监督虚化瓶颈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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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一把手”用人监督虚化瓶颈的着力点

刘长松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当前,实现对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有序、有力、有效监督,是一项重要而急迫的课题。

当前用人行为监督存在虚化问题

对县(市)委书记“一把手”用人行为进行监督,一直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目前全国不少地方实行了党内、专门机构、社会、群众和舆论“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涵盖了监督主、客体的方方面面,相对增强了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但问题的关键有二:一是这些监督的主、客体缺乏明确的具体权力,缺乏具体的责任,缺乏有效可靠的监督平台。二是一些制度和措施还比较空泛、粗放,真正做到“有效监督”还很难。从而导致了四个问题:一是上级不好监督。受时空限制,上级对县(市)委书记用人权行使情况不能及时全面掌握,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二是同级不愿监督。班子成员或担心影响团结,或害怕打击报复,或存在利益关系,或碍于情面,不想监督。三是下级不敢监督。县(市)委书记握有用人权,下级怕监督会影响个人进步。四是群众和舆论不能监督。干部选任透明度不高,群众和新闻媒体知情甚少无从监督。于是就形成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包括群众和舆论)监督太难、组织监督太短、纪委监督太晚”的弊端。

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监督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个别县(市)委书记抵触监督,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对开展工作是一种束缚。而一些上级党委主要领导,对此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忧患意识和紧迫感不强。二是监督制度滞后。监督制度设计比较笼统,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相应的硬性措施做保障;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衔接,没有形成统一体系。三是监督体制不顺。现行干部监督体制普遍存在干部任用和监督“一锅搅”现象。尤其是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后,书记办公会被取消,党委权力向书记和常委两个端点分散,常委分工负责制又往往被理解为常委对书记负责制,“一把手”用人权力更加集中,出现了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监督流于形式、出了问题无法追究的局面。四是知情渠道闭塞。县(市)委书记用人基本上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社会各界知情不多,监督“无从下手”。

打破用人监督虚化瓶颈的对策

对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必须解决好三个关键问题。首先要赋予监督主体硬性的权力,其次要明确监督主体的具体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三要提供有效可靠的监督平台,三管齐下,打破监督虚化“瓶颈”。

赋予监督主体硬性权力。缺乏监督的权力源于缺乏权力的监督。实现权力监督的关键,在于监督主体的权力大小,没有权力或者缺乏权力的监督,只能形成无效的监督。因此,必须赋予每个监督主体必要而充分的权力。

一是强化上级部门监察权。强化上级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对县(市)党委《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权力;对批量提拔干部的常委会或全委会派员列席、实行监督的权力;对县(市)委书记用人情况组织年终测评的权力;随时听取、询问干部任免情况的权力;对“带病干部”的否决权力。

二是赋予同级班子成员一票否决权。对重要干部人事任命事项,召开常委会议逐人票决。投票分赞成、暂缓和否决三种意见。赋予每名常委平等的一票否决权力,对某一人事任命有一名常委予以否决的,要按照程序另行决定人选。票决情况纳入干部选任全程纪实范围。

三是赋予下级评议权。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年终评议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党政机关正式工作人员有权报名参加测评会议,有权对“一把手”用人导向、用人标准、坚持群众路线、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遵守干部选任纪律等情况,提出意见和质询。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不满意率超过30%,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介入调查。

四是赋予专门机构独立监督权。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监督权要相对独立,实行“条式”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作为上级相关部门派驻机构,人事、经费等脱离驻地管理,采取定人、定位形式,对重点人物、重点环节用人权力进行监督。

五是赋予党代表把关权和质询权。县(市)委书记定期向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会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常委会成员、全委会委员和党代会代表的质询、问询,现场进行民主测评。从党代表中民主推选党内事务监督员,赋予干部任用把关、监督权力,列席常委会、全委会对用人情况进行定位、定时监督。

六是赋予新闻部门自主监督权。舆论监督是公众知情权、人民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要加快新闻立法,使新闻批评、舆论监督有法可依。赋予新闻媒体依法监督的自主权,切实保障新闻媒体对重大用人违法违纪案件的采访、调查、报道、评论、批评的权利。

七是赋予群众知情权和受保护权。知情是监督的前提,要切实保障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每个环节、每项内容的知情权,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群众监督最害怕打击报复。必须给予举报群众最充分的保护。要对群众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及时立案侦查,及时反馈;建立严格的检举揭发保密制度;对检举揭发者的人身、家庭安全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等。

明确监督主体具体责任。行权者责任缺位,推权诿过、公权滥用的空间必将膨胀。只有明确监督主体应负的责任,才能“倒逼”监督主体依法、主动、慎重用权。一是建立上级党委领导分包联系制度。上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领导分包联系下级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连带追究上级分包领导责任,督促上级领导和组织部门时刻关注下级党委选人用人情况,及时纠偏纠错。二是建立同级失职问责制。同级班子成员对人事任命进行票决时,明知拟任人选存在某一方面不符合选任标准的问题,却不行使否决权,查实后进行问责。三是建立专门机构违规追究制。纪检、监察、 干部监督专门机构违背独立监督原则,不依法实施监督,或按照重要人物的授意、暗示,甚至为取悦党委主要领导办“讨好案”、“人情案”、“关系案”,要严格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对群众和新闻部门举报、揭露、控告、反映的县(市)委书记用人方面的问题,不及时立案侦查,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四是建立责任倒追制。干部选任工作出现用人违规、失察、失误等问题,要按照程序纪实材料,由后及前,层层倒推,落实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加大监督主体失职失责问题的惩处力度。

构建有效可靠的监督平台。权力和责任是有效监督的手段,监督平台是有效监督的基础,必须构建起可靠的、使各个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的监督平台。一是构建党内民主实现平台。将来自各行各业、不同界别、不同层次的党内精英集结起来,组建党内民主监督委员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党代表大会),对常委会和全委会人事讨论行使监督、制约的权力。二是完善干部选任测评体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开展干部选任工作年终考核测评。县(市)委书记专题报告当地干部选任情况,机关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三是健全社会评价机制。由第三方机构统一实施,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干部选任工作,发动、组织当地社会公众开展不定期网上测评,用人民群众满意度来检验“一把手”用人行为。测评结果直接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四是加强常规举报受理工作。强化和改进组织部门12358监督热线、干部监督信箱等常规举报受理工作,对知情人检举、反映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五是拓宽监督信息采集渠道。设立专门的网上举报、手机短信举报、网民发帖举报受理机构以及新闻舆情监控机构,对网络和新闻媒体举报、曝光的干部选任问题,及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调查。六是探索组织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通报干部任免信息,现场回应社会的质询询问,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

(作者为荥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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