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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重拳“封杀”假新闻
来稿未经核实不得编发有“前科”者禁止聘用 采编经营业务必须脱钩严禁采编人员假公济私 转载网上新闻必先核实报道失实总编公开致歉

新闻出版总署

重拳“封杀”假新闻

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为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印发《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通知》提出的措施包括:

来稿未经核实不得编发

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有“前科”者禁止聘用

报刊出版单位聘用采编人员之前,必须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查,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报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聘用。

采编经营业务必须脱钩

对符合采编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时为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要严格区分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身份,不得向采编部门及采编人员下达经营指标,经营人员不得以采编人员名义开展活动,采编经营工作要做到部门分开、岗位分开、人员分开。

严禁采编人员假公济私

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新闻报道的内部选题报批制度、采访安排计划和新闻稿件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访编辑流程,完善稿件三审制度;记者开展采访活动必须认真核实新闻消息来源,主动出示新闻记者证,全面采访新闻当事人,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写新闻,杜绝无中生有、胡编乱造,严禁采编人员利用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转载网上新闻必先核实

转载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新闻报道事先必须核实,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

报道失实总编公开致歉

因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全面、不客观导致报道失实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记者未实地采访,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通过本报刊和当地两家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因未核实转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总编辑要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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