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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税惠政策出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所得税

■电影集团拷贝、发行收入免征增值、营业税

■党报组建发行印刷企业所获党报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化企业境外演出所得免征营业税

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

《通知》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适当优惠。

《通知》指出,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通知》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享增值税出口退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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