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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给了教育以罚代管的权力

四川成都一所中学的高一某班规定学生上课迟到或违纪,就会被罚款,金额5元到50元不等。而该班班主任解释,这是一种爱心捐款,不退还的罚款部分会用来奖励班上表现良好的同学。(《成都商报》5月6日)

学生不遵守纪律、犯了过错,批评教育就是了,何以非要“罚款”?居然还冠之于一个“爱心捐款”的名义,当真是“欲要罚款,何患无辞”。据说这是教师的个别行为,学校并不知情,但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学校对此起码是持“默认”态度的。

不知曾几何时,校园里的“罚款事件”渐成“流行”之态势,类似的现象层出不穷,有越来越多的教育管理者倾向或者习惯于伸出罚款之手。这不能不让人警思:学校不具有“执罚权”资格,是什么让教师这般大胆妄为,是谁给了教育以罚代管的权力?

在我看来,没有哪一条法律和制度规章赋予了教师“罚款权”,根子只能在于,教师的有限教育管理权被无限放大了——学校就是权威,教师“说了就算”,而学生只有乖乖服从的份儿。在有些地方的学校里,教师的话无论对与错对学生而言都如同“圣旨”,学生或被迫接受或无知盲从,久而久之,直接导致部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无形中滋生了“唯师独尊”的强权心态,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也就不自觉地为所欲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了——近年来,此类教师私下运用“经济手段”对学生进行“施教”的事情屡屡发生就是一个明证。

从某种意义上说,日趋膨胀的教师“无限管理权”是造成一切教师“乱作为”现象的“罪魁祸首”。所以,一方面,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师德教育,对其教育管理行为时时进行监管,确保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在制度的约束下不出轨;另一方面,学生尤其是学生家长,要对教师的某些不良行为心存质疑和举报的勇气。就事论事,这所学校这个班级的“爱心捐款”居然得到了家长的同意,尽管这种同意或许出于某种“后顾之忧”,也令人叹息。

教育管理权是一种有限的服务型的权力,通过教育责任的承载、教育义务的履行、教育功能的辐射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这种权力绝不可被无限放大和肆意延伸,否则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事实上,学生交纳的“罚款”或许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介入下会很快被追回,但由此给学生带来的心灵伤害却不是短时间可以治愈的。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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