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手定规矩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通讯员 乔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昨日,记者从我市税务部门获悉,今后,市直各单位财会人员在取得应入账的普通发票后须按以下步骤处理:真伪查询鉴别——鉴别结果处理——正常发票领导签字——入账付款。
这是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环节管理的通知》中做出的一项规定,该通知是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的。
通知要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日常发票管理。业务经办人作为辨别发票真伪的第一责任人,应从收款单位取得发票,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通知对财税、审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