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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拿谁的羊补谁的牢

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看到这个消息,真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公民的尊严和人权终于有了切实的维权渠道,忧的是所谓“国家赔偿”说到底是纳税人的钱,以此应对每年因误抓误判而导致的天文数字的冤假错案,民生成本未免过于高昂了。尤其是大量冤狱的始作俑者往往是权力滥用和权力傲慢,冤案的相关责任人照样享受高官厚禄,他们犯的错却要由全体纳税人来买单,这岂不是以公民的羊补违法权力的牢?

自1995年起实施的国家赔偿制度,赔偿方式以“羁押一日”赔偿一日工资计算,等于领“日薪”制度,有人讽刺说“受冤坐牢者无异于国家强制雇用的临时工”。由于每年的“国家赔偿案”平均2000多起,大量不被受理的访民案件还不计入,以至不断激增的国家赔偿额度,依然面临十赔九不足的尴尬困局,因而曾被内地司法界公认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国家赔偿制度之所以遭人诟病,多在于只单方面强调了国家赔偿责任,却淡化甚至对责任人的处罚手段只字不提,而新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文,情况似乎依然故我。

显然,这一源头因素得不到遏止和改善,国家赔偿金额越高,隐喻的司法危机也就越严重。无疑,国家执法机关中存在的权力滥用和对公民人权的藐视,才是导致大量冤狱形成的深因。为官者无需为违法抓捕负任何责任,权力傲慢最易滋生权力滥用,这让他们往往容易对公民产生恶意推定,轻视民众人权和尊严,“自由裁量权”让某些法律执行者权力意识膨胀、程序观念淡薄、无视国法民权,公民稍有触犯其利益的越线嫌疑,就先拘了再说,若有差池有国家给顶着“雷”。我们有理由担心,这种局面不改,国家有多少钱也不够赔!

显然,若不能强化对责任人的处罚性措施,国家赔偿制度也许依然难以洗脱“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不佳名声。 王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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