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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著书“做贡献” 贪官减刑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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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著书“做贡献” 贪官减刑如何裁定
能否因著书而减刑 各界众说纷纭的背后 减刑审理应更“阳光”

核心提示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日前通报,鉴于张二江在狱中积极著书改造,监狱方于2005年11月对其减刑1年,其后张再次获减刑两年六个月。

张二江为何许人也?原湖北天门市市委书记,在任期间,大搞权钱交易,公然卖官鬻爵,顶风违纪收受礼金、礼品,生活极端腐化堕落,肆意挥霍公款,贪得无厌。

由于张二江热衷于权力与金钱、女色交易,“吹、卖(官)、嫖、赌、贪”五毒俱全,故被称为“五毒书记”。2002年,这位“五毒书记”终于“东窗事发”,以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能否因著书而减刑

据张二江服刑所在的琴断口监狱方介绍,张在服刑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文化知识,先后撰写《〈风〉类诗新解》、《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白话兵经—尚书译注》、《〈雅颂〉类诗新解》四本书,已分别由湖南人民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其中,他以笔名“元江”所著《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一书,军事科学院孙子兵法研究会评价“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鉴于此,监狱方曾于2005年11月对其减刑1年。

2006年,他再次获得重大立功奖励;2007年6月,再次被减刑两年六个月,并成为琴断口监狱历史上一次性减刑最长的对象。

近年来,一些贪官入狱后,著书写作并非罕见。河南省确山县前县长2004年因受贿罪被判刑11年,4年间写了3本小说,再次走入公众视野;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在狱中写出《中国经济新思考》,此书在2008年年底出版。

但目前均无消息显示,他们也因著书而获减刑待遇。那张二江凭借著书而减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介绍,刑法第78条列举了6种减刑情形,法院应是将其著书立说行为认定为第6条“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这种认定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然而,公众对张二江著书认定为减刑理由大多并不认可,一时间质疑声四起——入狱不到5年时间,写出4本著作,且属于文学研究专业,并非朝夕能够完成。暂且不论张二江的文学功底,他在狱中只写书不参加劳动?所写著作为何都能被出版社看中?

各界众说纷纭的背后

有人调侃,如此“高产”倘若全部出自张二江的真才实学,其学术研究能力能令大学教授“汗颜”。据了解,张二江的四本著作在市面难以见到,目前唯一可借鉴的只有军事科学院孙子兵法研究会作出的“可贵的贡献”评价。

张二江的研究成果是什么,有无独特的观点,学术价值如何,这些疑问都没有给出清晰的说法。立功认定存在争议。

虽然服刑人员享有著书立说权利,但著书能否成为服刑人员重大立功的理由目前并无规范,只能依靠监狱和法院的自由裁量。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就认为,一般的著书出版似不宜认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很多网友担心,如果没有详细的细节说明,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没有严谨的推论过程,更没有合理的监督程序,而动用减刑这一奖励手段,著书立说会不会真的成为贪官早日脱离牢笼的一条捷径、一个突破口。

“张二江在狱中是如何开展文学研究的?”“法官认定张二江著书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依据是什么?”

对这些公众好奇的问题,相关部门并未给出详细答复,由此更增强公众的好奇心。不少网友猜测,张二江在狱中是否借助非正常手段获取特权进行“著书”,再利用减刑裁定中的某些漏洞,从而达到立功减刑的目的,“张二江著有《下级学》一书,对此门道应该十分精通”。

网友的猜测和质疑并非空穴来风,据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讲师傅达林介绍,法律出于刑罚文明和人道主义关怀的考虑,对服刑人员采取减刑、保外就医等一些良好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操作的封闭性和法律监管实效,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许多弊端。公正性问题是弊端之一。

河南省第一监狱的一名监区长曾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社会关系复杂,监狱服刑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干警拉上“关系”。

有媒体报道,因挪用公款于2004年入狱的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服刑期间通过贿赂监狱司法工作人员,经常打着“保外就医”的幌子,回家过夜,外出会友,参加宴会,在狱内还享有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使用手机等特权,犹如外出度假。

减刑审理应更“阳光”

与此同时,当前很多地方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也缺乏规范程序。

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介绍,目前的减刑、假释都是由监狱集中申报,中级法院集中审批,但各中级法院没有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庭,临时派遣的法官不到监狱调查,而是只看材料指标,起到的只是“橡皮图章”的作用,“不仅会产生公正性的问题,也可能会产生不廉政的问题”。

对于当前监狱管理减刑程序中存在的众多弊端,法律专家给出了“加强监管,增加透明度”的药方,以此断绝服刑人员不认真改造,企图利用著书立言等“捷径”立功减刑的希望。

在加强监狱监管方面,傅达林建议,在实践中应切实发挥公、检、法、监四个法定职责部门的监督合力,减少监管死角和环节纰漏,增加刑罚决策和执行的透明度,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以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驱散可能潜伏于封闭基层中的行刑腐败与不公。

“在法院中设立刑事执行审判庭,专门审理减刑、假释等案件,且一般以开庭审理方式进行,并让其他罪犯旁听。”徐静村表示,如此不但加强了程序的公开性,也起到了教育和示范的作用。

减刑“阳光”审理目前在一些地方已进入探索实施阶段。据了解,北京市一中院正在开展减刑、假释公开听证会制度,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召集服刑人员、监狱管理人员和检察机关代表参加听证,并接受法官询问。

一中院清河法庭庭长李宏宁表示,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把书面审理变成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通过“阳光审理”有效地解决了“暗箱操作”等问题。如果能对张二江进行“阳光审理”,他的著书立说“是骡子是马”,询问便可验出成色。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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