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记者 姚均芳 王宇)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央行副行长苏宁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办法》共27条,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对试点地区企业、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此前,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