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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欺诈8月10日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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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公开征意见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明明是本地产品,却谎称进口产品;同一个场所同一种商品,却标识两种价格;谎称要提价,诱引顾客购买……如果再有这些价格欺诈行为,将最高被罚50万元。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哪些价格受监督

《条例》重新规定了价格监察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条例》最新规定,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鼓励。

哪些行为属欺诈

“这件商品马上要涨价,您现在买最划算。”逛街时常听销售员如此推销,但如果涨价是销售员瞎说,那么这就属于价格欺诈违法。

新《条例》对价格欺诈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等。

8月10日前反馈意见

《条例》重新规定了部分法律责任。其中,如果商家或者单位有任何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条例》有意见可在8月10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传真:0371-6590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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