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等。
巡视期间,如果有下列情况: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