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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经济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医保待遇稽查
违规现象不少
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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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
逾期未缴费影响下年度医保待遇

本报讯(记者 王红 实习生 李媛媛)本月起,2010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开始集中征缴。昨日,记者从市医保管理中心获悉,凡逾期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参保人员,将不能正常享受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据介绍,2010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分别为:18周岁以下参保者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其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18周岁及以上参保者,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150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此外,低保人员只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为: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0元。

按照规定,全市城镇居民缴纳2010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缴费期为2009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在此期间,已参保居民可持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到郑州市商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缴费;新参保居民需先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再缴费;以学校为单位集体参保的学生(含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学校统一代收医疗保险费,并且,在校大中专学生可一次性缴纳2010年至毕业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市医保中心要求,新参保居民逾期未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2009年12月21日自动停保,再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办理续保手续,只能缴纳2011年度医疗保险费;已参保居民未按时足额续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2010年1月1日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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