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据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
大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向追求的目标。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历时一年多,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公告,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同时决定正式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宪法中得到正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