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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禁在夜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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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 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行政强制执行禁在夜间实施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该草案于1999年开始动手酝酿,历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依法对行政机关履职进行监督,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 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在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凸现了人文关怀。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将终止审议。因此很多人认为此次审议的最大目的是“激活”这项法律案。因为事实上,关于这项法律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例如行政权的范围边界在哪里,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应该如何权衡等问题还尚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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