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不得“转手”他人
提请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作出严格规范。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