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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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上一版3  4下一版
世博会贵州馆
首掀“盖头”
配电箱
穿靓装
杞县钴源故障成功处置
调武警执行安保须严格审批
行政强制执行禁在夜间实施
执法权不得“转手”他人
实施强制措施不得“伤民”
再生能源发电
国家“照单全收”
“投机倒把”一词
即将走进历史
关于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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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措施不得“伤民”

实施强制措施不得“伤民”

提请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草案同时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草案还规定,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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