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吹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角,对新农村建设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然而,发生在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也随之上升,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为有效惩治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我们对近几年查办的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对查处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提供借鉴。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人群集中,合伙型犯罪居多。涉案人员绝大部分为村基层组织干部,如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员会委员等。犯罪的形式呈“合伙型”特征,有的是村干部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扶贫款等。有的是村组织人员相互勾结,贪污、挪用公款,一般形式是村干部相互串通,编造虚假项目,将所谓“项目”款贪污。还有的是一些村干部合谋确立以套钱为目的的项目,将公款吃光分净后撤摊,以群众难以发现的形式贪污公款。
2.没有直接受害人,发现难。尤其是发生在农村的基层干部贪污、挪用案件,不是直接从农民的口袋里掏钱,而是贪污、挪用从国家套取或虚报冒领的资金以及农民应得但尚未给付到农民手中的资金,因农民对上述资金未直接支配,农民感觉不到自己是直接受害者,所以对此类犯罪群众举报不及时,检察机关发现较难。
3.犯罪数额较小,危害大。从涉案金额来看,多数在2万元以下。在查处的169件案件中,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有133件,占立案总数的78.69%;10万元以上仅有10件,占立案总数的5.91%。但是,这些被犯罪分子贪占的钱,有的是失地农民赖以转产的启动资金,有的是农民季节性急需的购置生产资料的救急款,有的甚至是政府拨付的特困农民的养命钱,所以,这些犯罪,尽管数额不大,但危害甚大。
4.犯罪手段相对简单,查处较难。从总体上看,村干部贪污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弱。作案手段主要为侵吞公款、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重复报销等。
5.涉“土”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近几年,随着“城镇工业化、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处城乡结合部的都市村庄被征用、出租的土地较多,村组掌控土地补偿款、拆迁赔偿款等数目较大,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给农村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原因分析:
1.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据统计,涉嫌犯罪被查处的198名基层干部中,85%以上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于这些人自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加上法制观念淡漠,遇有孳生腐败的土壤,走上犯罪道路不足为奇。
2.财务管理混乱,村务管理不透明。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等。但实际上,不少地方村级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
3.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相当多的基层组织规章制度不健全,即使有些制度,也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村镇对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以及集体企业承包款、土地租赁费等集体资金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白条下账、假票据入账、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较为普遍,从而使腐败现象得以滋生。
4.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一些农村基层组织领导集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有的甚至集党、村、企大权于一身,形成“家长制”作风,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监督名存实亡。
5.缺乏对“村官”任期和离任财务审计制度。目前,对“村官”任期和离任的财务审计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钱怎么用、用到哪里都是自己说了算,给村干部贪占埋下伏笔。
6.立法的不完善对打击此类犯罪有一定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加上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乡村干部掌管的资财名目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村组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哪些由检察机关管辖,哪些由公安机关管辖,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一一甄别,对从快打击此类犯罪有一定的影响。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查处和预防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综合素质。首先,严格把关,选用那些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工作务实的人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其次,要不断加强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其综合素质,促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再次,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宣传,教育基层干部敬业守法。此外,还可以在监管场所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到基地接受教育,通过犯罪分子现身说法,让农村基层干部体验到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增强自律、自控能力,现实自我预防。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督措施。首先,深化村务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①坚持村内重大事务均由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②严格按照中纪委提出的要求,在农村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工作,赋予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把村干部的日常工作置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其次,健全农村财务制度及监管机制,落实“村财乡管”制度。①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选用合格的会计、出纳人员,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实行“阳光财务”,避免暗箱操作。②要坚持实行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使财务管理规范有序。③将村财务账册及凭证交乡政府专门机构管理,定期由乡政府专门机构审核,形成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3.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力度。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重视群众举报,拓宽案件来源渠道。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深入农村基层,向广大群众讲述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向哪些部门举报反映等,争取群众对打击职务犯罪的支持。二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把握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现状、规律及发展趋势,找准打击重点,突出热点,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三是进一步加大查办此类案件的力度,对农民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惩前毖后,以儆效尤。
张士保 郑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