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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劳动者国庆长假工作8天最少应得597.6元加班费

本报讯(记者 王红)当中秋节“遭遇”国庆节,对于不得不在8天长假期间坚守岗位的市民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加班费如何计算。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明确发出通知,8天长假内坚持工作的劳动者最少应得597.6元加班费,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节日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规定,今年国庆8天长假中,有4天法定假日和4天公休日。由于10月3日中秋节调至10月6日,因此,10月1日、2日、3日、6日4天为法定假日,10月4日、5日、7日、8日为公休日。其中,用人单位在法定假日期间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工资,且不得安排调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工资。

以郑州市最低工资每人每月650元、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每个职工每日最低工资约为29.88元 ,即劳动者法定假日每天最低加班费为89.64元,4天共计358.56元;公休日每天最低加班费为59.76元,4天共计239.04元。因此,国庆长假期间,若劳动者始终坚守岗位,且未能安排公休日补休的,8天至少应得597.6元加班费。

此外,针对部分用人单位以发放“过节费”、月饼、水果等钱物来冲抵职工假期加班费的现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同志表示,节日福利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因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节日福利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两者绝对不能相互冲抵。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加班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3或者6743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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