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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化妆品标识新规实施 在售化妆品仍打功效牌

据《福州晚报》报道,10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它明确规定:化妆品、牙膏等美容护理用品,标识上不得标注类似“抗皱”、“超亮白”、“抗过敏”等夸大宣传的文字。然而记者走访福州多家大型商场及超市后发现,大部分商家并未根据该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不规范的功效标识仍大量存在。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化妆品上的标识必须按所含原料成分的多少一一标注,标识上不得出现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内容。此外,化妆品标识应直接标注在包装上。

视点:其实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并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是考虑到化妆品的保质期较长,通常有2年至3年,一些大厂在《规定》实施前印制的外包装一时无法消化完,因此有关部门允许商家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仍可使用旧包装。

不过虽然有了一年的缓冲期,看来大部分商家并未根据该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相信这种现象非独福州为然,郑州市场恐怕也是如此,看来消费者在买化妆品真要留心些了,否则就要上那些不负责任的厂商的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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