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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孕妇售烟要被罚款理由何在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其中“禁止未成年人和孕妇吸烟”条款被删。理由是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权利,而比较让人关注的“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条款得到肯定。(10月14日《广州日报》)

不得卖烟给未成年人的规定已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容易理解,但对孕妇也作出相同规定则有点让人不解。香烟虽然有害,但它是合法商品,经销商为什么要因为购买者是孕妇而受到惩罚?

不能说法律有规定不得售烟给未成年人,因此也可以同理禁止向孕妇售烟。保护孕妇与保护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未成年人在立法伦理上被假定为无力维护自身权益的群体,而烟草交易被视为带有潜在危害性的交易,所以禁止烟草经销商与尚不能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未成年人做交易。孕妇拥有完全法律权利,她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再要卖方为买方负责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处罚售烟给未成年人的规定不是出于未成年人抽烟有害健康的考虑,而是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的交易主体资格。而禁止孕妇买烟则是对孕妇的权利不容置疑的剥夺,譬如孕妇要买烟送人或她担任采购之类职务购烟,控烟条例能禁止她买烟吗?从事一切合法商品交易应该是孕妇的既有权利。

国内许多城市都相继制定过类似的控烟条例,大多数城市没有像广州这样对向孕妇售烟罚款的规定,但广州也绝不是首创。早在1998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就有这一条,当时是否有过质疑已无从查证。因此尽管深圳早就实施对向孕妇售烟罚款的条例,但不能因此就说广州如此规定就是合理的,这仍然得重新以权利的角度思考其是否合理、合法。

当然,孕妇不能买烟的规定并不影响大多数人的生活,在情感上我们并不反感。但若考虑到上海前不久的“钓鱼”式查黑车事件,不免有这样的担忧:假如夫妇两人一起买烟,孕妇付钱,这算不算向孕妇售烟而被稽查队员罚款?“钩子”的智慧是无穷的,该条例也许是把“钓鱼”的好鱼竿。

文/ 大中 漫画/启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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