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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应给出理由
《意见》要求,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废除受案限制土政策
《意见》强调,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