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政府采购
须有信用报告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实习生 李璐琼)市政府采购办、市社会信用办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积极做好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的相关准备工作,加强企业自身的信用评估,提高企业的信用程度,以更好地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这是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得的消息。
市政府采购办主任金秀珍说,为规范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防止个别供应商伪造或编造虚假材料、串通投标、以次充好以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我市要求所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均需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资质和服务信誉的参考依据之一。报告显示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中标。
金秀珍告诉记者,2008年10月,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企业信用报告出笼。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今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将全面推广严格执行。